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[字号:大 中 小] 2011-09-02 阅读次数:577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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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所需资料 申请注册登记的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,交验机动车,并提交以下证明、凭证: 二、办理地点 (一)汽车(除进口机动车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、校车、中型以上载客汽车)可以在市车管所、城区6个4S店机动车登记服务站、12个县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。 (二)进口机动车在市车管所办理。 (三)危险化学品运输车、校车、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可以在市车管所、兰田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站、华东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站办理。 (四)三轮汽车、低速汽车和摩托车在县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。 三、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,确认机动车,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,审查提交的证明、凭证,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。 三、收费 收费依据:发改价格[2004]2831号;鲁价费发[2005]53号 (一)号牌工本费
1、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(压有发牌机关代号)及号牌安装费。 2、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(压有发牌机关代号),每个1元;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,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(含号牌安装费),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(含号牌安装费)。 3、补发机动车牌均按规定的标准收费,不得加收任何费用。 (二)证书工本费
1、行驶证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。 2、补发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均按规定的标准收费,不得加收任何费用。
1、人工检验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。 2、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第一次复检时,不得再收费。 3、使用检测设备检验或人工检验,只能选择一种,不得重复检验。 4、挂车检验费按汽车规定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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